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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174條: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「知悉」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
一、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 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造成子女的負擔,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
但如果不小心錯過拋棄繼承期限,也不一定會繼承到負債,此時只需根據一般繼承的流程,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並在遺產限度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。 就算被繼
三、關於債務繼承順位、拋棄繼承順位? 要注意,繼承人不是只有繼承亡者的遺產而已,連同亡者的債務也會一併接收喔! 基本上債務及金錢、不動產房屋繼承順位等遺產是綁在一起的
但為了避免「父債子還」,因為繼承而終其一生在償還繼承債務,民法特設有「拋棄繼承」(民法第1174條)和「限定繼承」(民法第1154條)的制度,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
依據民法第244條第一項:「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」